专利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申请专利可以获得较高的加分,有时也会通过专利转让的形式获得专利,每个地区也有相应的专利转让审查政策,今天在这里重点分享浙江省专利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解读,大家可作为参考:
一、审查范围
在本省的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中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要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本省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
二、审查部门
依托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建立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专项工作机制。省级商务、知识产权、科技、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对常规审查可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等数字化平台线上进行;对重大事项有争议的技术审查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牵头召集会议专题研究,集体讨论决定。
三、审查内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1.是否属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
2.是否影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公共健康、农业、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或其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
3.是否涉及保存或收集中国政府或个人信息的关键技术,转让后可能影响国家数据安全;
4.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1.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否使国外受让方形成该技术领域的技术垄断,进而对我国在该领域的后续创新改进带来不可避免的限制;
2.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否影响国家规划确定的关键研发领域和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发展能力;
3.其他可能影响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情形。
四、审查流程
(一)技术出口经营者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
1.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的相关信息;
2.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核心技术清单;
3.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或申请受理书等证书文件;
4.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合同副本;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他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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