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领域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职称专业分为8个子专业:
(一)计量测试。涉及计量科学技术研究,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等。
(二)危险化学品鉴定。涉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危险运输货物分类和鉴定等。
(三)食品质量检验检查。涉及从事食品检验检测、与食品有关的科研工作、实验室管理、抽样工作、检查工作和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工作等。
(四)特种设备检验。涉及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检验检测、研究和其他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工作等。
(五)纤维及制品质量检验。涉及从事各类纤维、纱线、纺织品及其制品、羽绒羽毛及其制品、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鞋及鞋材质量检验工作等。
(六)标准化研究。涉及从事标准化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评估评价、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技术咨询与服务,WTO/TBT通报与咨询、TBT研究与服务,商品条码管理、物品编码技术研究与应用、自动识别技术研究、物品编码与标识体系推广、条码质量检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建设与应用等。
(七)质量管理与审核。涉及从事质量管理及实验室质量管理、质量审核、审查、考评、认证认可工作等。
(八)产(商)品质量检验检测。涉及从事产(商)品及其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检验检测、评价、鉴定、技术研发工作等。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间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5.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6.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7.获得相近相关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6.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7.获得相近相关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5.获得相近相关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正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3.获得相近相关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10年。
第七条能力、业绩条件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标准(规程)、新技术、新工艺,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三)工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标准、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市场监管技术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市场监管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或发表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或论文。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市场监管规划、计划、立法,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2)参与制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1个以上,或者参与制修订地方标准2个以上。
(3)参与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专利研发等1项以上,并承担了相应工作任务。
(4)参与的相关项目获得政府机构颁发的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若个人未获得证书,需提供成果登记证或由单位出具参与工作的证明等。
(5)参与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6)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在各子专业技术领域内能独立完成测试、检验检测、鉴定分析、认证认可、评审评定等工作并撰写相应报告,工作质量稳定可靠,业绩较突出。
6.需提供任现职期间由本人撰写的,能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代表作至少1篇(如学术论文、著作等)。论文或著作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
(四)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较重大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项目,能够解决较复杂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5);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软件著作权人或第一发明人)。
(2)主参与完成制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排名前6);或主参与完成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排名前5)。
(3)获得市、州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等1项以上。
(4)主持或主参与完成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市场监管规划、重大决策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主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5);或主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市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6)主持完成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纳税额累计500万元以上。
(7)在全省相关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专业学会或协会组织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论文评比,并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
(8)主持完成2项以上较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编写的技术报告被事故调查组采用,且事故调查结论得到市州级以上的政府部门批复结案,或2项以上技术报告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实施,对风险处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且取得明显的效益。
(9)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在各子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丰富技术储备及管理工作经验,作为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国家级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质量评价等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省级评价性抽验、风险监督、质量评价等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编写厅局级以上相关领域质量体系文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监督抽查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行业调研或情况分析报告、能力验证报告等10份以上;或具备省级以上认证认可资质中2个以上分领域检验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资格,且取得资格后年均签发报告不少于100批。
5.任工程师以来,撰写论文、论著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3)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或未出版著作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撰写、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课题或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指导本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挥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5.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或第二发明人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主参与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1项以上(排名前六);或主持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
(3)获得政府机构颁发的国家质量奖(个人)或天府质量奖(个人);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等专业性奖项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
(4)主持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市场监管规划、市场监管立法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纳税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
6.任高级工程师以来,论文、论著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独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本人作为编委成员合著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3)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或论文发表数量不足2篇或未出版著作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撰写、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篇以上(已发表1篇第一作者论文可只提供2篇)。
第八条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第九条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原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任现职以来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四)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五)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条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元以上。
(三)在公共质量安全、公共危险、危害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实绩突出,受到省、部委主管部门公开表彰。
(四)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五)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奖项,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排名前3)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在公共质量安全、公共危险、危害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实绩突出,受到国务院、省、部委公开表彰。
(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质量奖(个人)、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中国质量提名奖(个人),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青年奖。
(五)主持省(部)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
(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十五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中国专利银奖1项以上,或中国质量奖(个人)、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突出贡献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2项以上二等奖,或四川省专利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取得工程系列非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人员,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且符合本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可根据专业能力和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取得非工程系列职称,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专业能力和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的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申报等级不得高于其现职称等级。该类人员取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可根据申报基本条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答辩
第十八条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需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人员。
(三)符合高级工程师基本申报条件,未发表论文的职称申报者。
(四)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
(五)取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对应申请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者。
(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申请高级工程师的职称申报者。
(七)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主参与”、“主研人员”是指在标准、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性问题的人员;“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标准(含标准样品)。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
(四)经济效益、纳税额、营业收入总额需提供合同、发票或纳税凭证等财务证明材料;社会效益需提供由项目(课题/任务)牵头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六)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七)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八)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九)基层是指全省乡镇、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一条本条件自1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市监发〔2020〕93号)同时废止。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件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