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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是一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目前全国各地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水平仍然参差不齐,直接关系到我国这一刑罚执行制度的实施质量。

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建设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当前国内社区矫正运行模式

  自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工作即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试点,此后逐步在全国推开。当前在国内,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大体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县级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中心(股),基层司法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县级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大队,下设几个中队,每个中队管辖数个乡镇社区服刑人员。三是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县级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股(大队),司法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具有警察身份。

  (二)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为时尚短,经验不足,所以还有很多方面需要不断探索与创新。特别是在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职业技能不足。当前从各地司法所的工作性质、人员素质及拥有的社区资源来看,都难以跟派出所相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大多是由原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化而来或临时招聘而来,部分地方监狱戒毒干警参与和专职社工介入社区矫正,很多都难以达到“专业性”要求,往往把“思想教育”作为社区矫正的唯一方法。

  2.专业背景不合理。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具备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信息化技术等多学科知识。通过对N市调研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大多为法律类,社会学、教育学专业背景的只占很小一部分,心理学、犯罪学专业背景的则为 0。单一的专业背景很难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

  3.职业编制混乱。从调研结果来看,N市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中既有公务员编制,也有事业编制,还有临时聘用人员。社区矫正不是简单的现有人员拼凑就可以很好完成的,不符合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职业化的要求。

  4.职业待遇偏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相对于其他执法人员而言,社会地位较低,群众的认同度较差。他们的工资待遇也偏低,N市大多数社区矫正临聘人员的工资在2500 元左右。使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

  二、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存在问题的原因浅析

  影响监狱民警职业化建设的有诸多因素:

  一是职责因素。社区矫正队伍职责单纯化不足,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记录、台账、报表占用了太多精力,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无暇顾及监管对象的管理教育。

  二是认知因素。许多地方仍然没有摆脱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兼职工作而非专职工作的认识,对开展工作缺乏足够理性思维、创新意识和科学发展理念。社区矫正成了不得不完成又完成效果不佳的任务,后果就是敷衍塞责,应付了事。

  三是体制因素。社区矫正特殊的职能定位,必然要求赋予其有效的执法权力。但实践中大多数地方没有社区矫正警种,没有规范身份和统一服装。受编制职数职级限制,得到提拔机会少,存在进人难、留住人才难的问题。

  三、当前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路径探析

  新形势下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作为行动指南,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队伍。

  (一)大力培育职业精神

  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精神首先是政治品格,要将社区矫正职业同国家总体安全紧密联系起来。矫正执法人员也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理想信念是执法人员职业的政治灵魂,矫正执法人员必须铸就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必须遵守爱国、诚信等社会公共道德和甘于吃苦、甘于奉献等职业道德。

  (二)大力提升职业素养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职业化素养,即应具备从事该工作所需要的相应的法学知识、犯罪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社会学知识和刑罚执行技能、社区矫正实务技能、教育矫正技能、心理矫正技能、信息化技术等。笔者认为,应在县(市、区)“社区矫正执行大队”设立部分具有执法权的社区矫正警察,与监狱警察并称为“司法警察”,每名矫正警察均在全县(市、区)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培训使用。这样才能逐渐改变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整体素质较为低下的局面。

  (三)确立职业准入标准

  社区矫正作为国家的社区刑罚执行工作,应建立高素质、具有适当学历要求的、稳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在美国,社区执法人员的准入标准一般都高于公安和监狱警察的标准,所选专业一般为刑事执法、社会学、心理学和社会工作。为提高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素质,我国也应注重招录相关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生,通过类似于公务员选择的笔试和面试程序进行录取。

  (四)加快职业规范建设

  《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应尽快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确立专家型执法人员沉淀基层机制,完善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行为规范,建立职业道德评价和惩戒机制,健全和完善职业荣誉制度,切实提高社区矫正队伍职业荣誉感。建立社区矫正队伍分类制度,在社区矫正适用比例越来越大的趋势下,可根据需要将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分为缓刑官和假释官等。

  (五)健全职业考评机制

  应该看到的是,当前全国各地社区矫正任务忙闲不均,有的城镇司法所监管百余名社区服刑人员,有的农村司法所则监管十余人甚至几个服刑人员,但在工资、福利方面却没有形成多劳多得机制。可以考虑用可量化的货币性价值和内在的不以货币形式变现的激励,如保证休假、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等。建立合理的加班补助制度,适当地向基层倾斜,基层的工作压力大、责任重,合理的倾斜有利于调动基层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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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确保强制执行权

  由于社区矫正是社区刑罚执行工作,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矫正工作人员需要从事调查取证、违法行为制止(违反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等)、收监执行等工作,需要赋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强制执行权。笔者认为,从长远考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改为警察身份是必要的。结合我国国情,现阶段应在县(市、区)社区矫正执法实体中设置一定数量的执法警察,类似于法院和检察院的法警,主要保障社区矫正执法中一些强制措施的实施。

  作者:王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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