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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水平的统计评价

  摘要:文章通过重新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为现有统计条件下跨时空农村产业融合度水平比较提供新方案,在此基础上,分别利用熵值法和均权法对我国31个省份展开测度。结果表明:中国农村产业融合水平省域差异明显但整体呈现“东高西低”特征,即东部高于中部,中部高于西部。通过比较发现,熵权法和均权法下的评价结果具有较高一致性,可见赋权方法的不同并未改变中国农村产业融合水平的地理梯度特征,不过均权法在分析多样性和体系开放性方面存在优势。

  关键词:农村经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赋权方法

农业产业融合

  0引言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农村产业融合作为重要路径备受关注,有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理论探讨。关于农村产业融合内涵的讨论,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院和农经司课题组(2016)[1]的观点被广泛接受。姜长云(2016)[2]、李治和王东阳(2017)[3]、赵霞等(2017)[4]从融合路径的角度切入,将农村产业融合划分为产业链延伸、服务业引领、农业功能拓展、新技术渗透、农业产业内部重组等类型。

  李洁(2018)[5]探讨了融合的约束机制与驱动因素,认为经营主体发育迟缓、相关行业发展水平低、要素瓶颈突出、农民增收利益机制不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金融服务支持不足等问题阻碍了融合发展,而科技进步推力和城乡消费升级的拉力则极大地促进了融合发展。二是发展评价。早期研究主要关注农村产业融合水平较高区域,如李芸等(2017a,2017b)[6,7]、蒋一卉(2017)[8]在构建农村产业融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北京为例展开了实证检验。关于指标赋权方法,姜峥(2018)[9]、刘鹏凌等(2019)[10]选择了层次分析法,李治等(2019)[11]则运用了熵值法赋权法。三是效应分析。

  不少学者围绕融合的特定效应展开探究,如李乾等(2018)[12]、曹祎遐等(2019)[13]、郭军等(2019)[14]探析了收入效应。尽管不乏关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水平的研究,但评价指标体系尚不统一,争议主要集中在指标选取和赋权方法确定两个方面。有鉴于此,本文改进了农村产业融合评价指标,并基于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开展测度比较。

  1体系构建与指标选取

  1.1指标选取

  1.1.1一级指标

  本文以融合类型为划分标准建立一级指标。为指导农村产业融合实践,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16年联合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发改农经〔2016〕833号),将试点示范县的农村产业融合分为6种类型,分别是农业内部融合型、产业链延伸型、功能拓展型、多业态复合型、新技术渗透型和产城融合型。由于该文件提出的分类法存在交叉,借鉴已有研究中总结的模式,本文基于政府分类对融合类型进行修改。

  第一,剔除农业内部融合型。产业边界清晰可界定为讨论产业融合的前提条件,没有产业边界就没有产业融合。因此,“农业内部融合型”属于第一产业内部细分产业之间的交叉,并未突破第一产业边界与第二、第三产业发生作用,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村产业融合。第二,剔除多业态复合型。尽管该融合类型普遍存在但却不利于一般性理论研究。多业态复合型与其他融合类型类似物理学中合力与分力的关系,需要分解讨论。第三,剔除产城融合型。政府引导性分类认为该融合类型为农村产业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的联动发展,但时空同步不足以证明作用关联。本文将农村产业融合归纳为四种融合模式,分别为产业延伸、技术渗透、功能拓展、组织创新。

  1.1.2二级指标

  二级指标是评价体系的基础,参考已有研究,本文放弃具有强烈地方特征的指标,剔除重复指标,尽可能保留了统计稳定性较高的共识指标,最终确定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指数指标体系,如下页表2所示。

  1.2赋权方法

  赋权方法包含主观赋权法与客观赋权法。本文将分别选择客观赋权法中的熵权法和主观赋权法中的均权法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指数进行测算。

  1.2.1熵权法

  李治等(2019)[11]采用了熵值法赋权法构建农村产业融合评价体系。熵本为热力学概念,后引入信息论,以信息熵反映指标变异程度,从而可以用于指标综合评价。熵权法通过信息熵原理来确定权重,属于客观赋权法。

  1.2.2均权法

  均权法同样是农村产业融合度评价过程中值得借鉴的赋权方法。均权法对同级指标赋予相同权重。如果一个评价体系分为i个维度,每个维度下又有j个指标,那么,每个维度权重均为1/i,维度下的各个指标再平均分配权重,即每个指标权重为1/ij。均权法本质上属于主观赋权方法,依据指标构建者的主观判断,强制将各指标赋予同等权重。

  1.3数据标准化处理

  为了方便不同单位或量级的指标进行比较和加权,通常会采取数据标准化的方式剔除单位限制,将数据转化为无量纲的纯数值。具体到本文,采用Min-max标准化处理方法。在对数据进行标准化之前,根据二级指标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关系区分为正向指标和反向指标。正向指标对一级指标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反向指标对一级指标具有反向阻碍作用。

  1.4数据来源及处理

  农村产业融合指数测算所需原始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官网,农产品加工业产值来自《中国工业统计年鉴》,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产值来自《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来自《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淘宝村数据源于阿里研究院公布的统计结果,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数量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统计名单进行梳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数量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统计名单进行整理。31个省份(不含港澳台)的省域数据部分来源于各省统计年鉴,个别缺失值主要利用均值插补法补齐,如遇推算结果出现负值则根据有效性原则以0值计入。

  2研究结果与分析

  2.1融合水平比较

  从省级行政区划来看,农村产业融合水平未见明显规律,但若以国家统计局东、中、西部地区的标准划分,则显现出明显差异特征。

  2.1.1熵权法下的农村产业融合指数

  31个省份农村产业融合指数结果。其中,东部地区报告期内融合度均值约为0.38,中部地区均值约为0.32,西部地区均值约为0.19。

  2.1.2均权法下的农村产业融合水平中国31省份农村产业融合度。

  其中,东部地区报告期内融合度均值约为0.38,中部地区均值约为0.32,西部地区均值约为0.19。各省份2013—2019年农村产业融合度均值分别为0.294、0.298、0.293、0.300、0.282、0.280、0.299,方差分别为0.020、0.019、0.021、0.019、0.021、0.020、0.019。报告期末较期初融合度上升的地区有19个,下降的有12个。

  其中,增幅、降幅排在前5位的地区分别为西藏(41.9%)、新疆(41.43%)、广西(25.23%)、海南(19.66%)、青海(18.45%)和辽宁(-20.95%)、甘肃 (-17.92%)、黑龙江(-12.30%)、四川(-10.34%)、重庆(-9.75%)。借鉴热力图的方法,将农村产业融合指数分为[0,0.2)、[0.2,0.25)、[0.25,0.3)、[0.3,0.35)、[0.35,0.4)、[0.4,1)六个区间,通过由浅到深的色块表示,从色块深浅排布中可以直观看到,尽管采取了不用的赋权方法,但是各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度“东高西低”的地理梯度特征没有改变。

  2.2维度贡献率比较

  2.2.1熵权法下的维度贡献率

  本文采取维度权重衡量维度贡献率,用于比较产业延伸、技术渗透、功能拓展、组织创新四个维度在农村产业融合中的作用。某个维度占的权重越大,说明该维度对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度发挥的作用越大,反之则越小。

  3进一步讨论

  3.1评价一致性

  本文利用我国31个省份2013—2019年的面板数据,分别利用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对各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度进行测算。其中,主观赋权法采用的是均权法,客观赋权法则采用的是熵权法。由于评价方法的不同,无法对其融合度结果进行直接比较,为此,本文给出两种赋权方法下各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度分年度排序。

  31个省份2013—2019年共217组样本数据中,仅有北京、天津、山西、黑龙江、福建、广西、云南、新疆的28组数据参差距离大于5。也就是说,当i=5时,D5=12.90%。同理,求得D10=0.92%,也就是说,使用熵权法和均权法测算农村产业融合度,31个省份中仅有不足1%的地区在观测期内排位差距超过10。综合两种赋权方法下农村产业融合度的排位参差率和地理梯度表现,本文认为熵权法和均权法在农村产业融合度的测算中表现出较高的一致性,两种赋权方法均有效。

  3.2分析多样性

  在比较维度贡献率时,均权法和熵权法使用了不同的指标。均权法用分维度指数值与融合度的比值衡量维度贡献率,熵权法用统计算法下的维度权重来确定维度贡献率。两相比较,均权法测算的维度贡献率更具有现实解释意义,熵权法对离散程度更高的指标赋予了更高的权重,其统计意义大于现实解释意义。

  3.3体系开放性

  受限于国内农村统计条件,本文在构建农村产业融合度评价体系时,若干合理指标未能及时纳入,比如乡村休闲旅游主营业务收入、农产品电商销售额、农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数量等。也正是因为这些不足,才凸显了均权法在当前评价中的优势地位。

  毕竟,一级指标确定相对容易,只要不改变整体评价框架,各维度间的权重就不会发生改变。那么,待指标数据获取后,可在不影响维度权重的情况下补充二级指标,避免了评价体系因统计完善所带来的频繁调整,或者形成数据“断代”,致使跨期不可比。了主观赋权法所带来的不认同感,同时还为指标体系的完善预留了空间。因此,相比熵权法,均权法更有利于评价体系的自我完善且更易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实践形成动态衔接。本文构建的农村产业融合度评价体系,在维度选择方面兼顾了导向性与现实性,避免了简单参照“先进模式”选取目标指标,对于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尚不典型的业态指标暂不纳入。

  在指标确定方面,兼顾精准性和有效性,避免对指标体系科学性的盲目追求,确保其所需数据的完整性与可获取性,为此暂未纳入那些尚未建立统计而目前较难获得省际层面数据的指标;在权重确定上,兼顾前瞻性与实用性,在指标的赋权方法上选择均权法,既避免主观赋权法带来的不认同感以及不同样本对权重产生影响,也方便后续增补统计条件成熟的新指标,为评价体系的自身完善预留空间。本文构建的评价体系为跨时空比较提供了解决方案,也可用于市际、县域、村级等不同层面农村产业融合水平的评价。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院和农经司课题组.推进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6,(4).

  [2]姜长云.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路径和着力点[J].中州学刊,2016,(5).

  [3]李治,王东阳.交易成本视角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问题研究[J].中州学刊,2017,(9).

  [4]赵霞,韩一军,姜楠.农村三产融合:内涵界定、现实意义及驱动因素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7,38(4).

  [5]李洁.农业多元价值下的农村产业融合:内在机理与实现路径[J].现代经济探讨,2018,(11).

  [6]李芸,陈俊红,陈慈.北京市农业产业融合评价指数研究[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7,38(2).

  [7]李芸,陈俊红,陈慈.农业产业融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及对北京市的应用[J].科技管理研究,2017,37(4).

  作者:陈池波,李硕,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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