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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社会中的制度生成与演进

  摘 要:对于人类历史而言,没有永恒不变的制度,制度的生成和演进始终是一个变化的过程,甚至每过一个阶段就要经历模式变革的运动。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在置身于风险社会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制度的存在以及功能实现都是具有历史性的,应当根据风险社会的现实要求而自觉地推动制度变革,构建适应风险社会的生存需要的制度。在工业社会,社会建构是以原子化个人为前提的,而制度建构则是出于为原子化个人提供保障的需要。在风险社会中,人们所面对的是一个生存问题,而原子化个人的生存又必须以人的共生共在为前提。这意味着社会建构以及制度建构的出发点和逻辑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风险社会中的人的共生共在需要通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去加以实现,因而,我们当前的任务就是首先承担起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风险社会;制度;生成与演进;历史性;社会转型

风险社会

  人创造了历史,人又在历史之中。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是历史的“剧作者”,又是历史的“剧中人”。作为历史的“剧作者”,历史包含着人的安排、人的计划及其行动;作为历史的“剧中人”,历史展开的情节都不是人的安排。我们今天遭遇的风险社会肯定是人的活动的结果,但这个结果却不是人想得到的,是人在不自觉中制造出了这个结果。所以说,“人们创造了他们自己的历史,但是,并非他们指望的那个历史。人们并没有去做他们打算做的:他们不要他们所做的”[1]298。可是,历史的客观性恰恰体现在了这里,一种结果出现了,无论人们怎样不想要,也必须接受,无法选择而只能接受。

  在我们置身于风险社会时,唯一能够做的就是,承认并接受风险社会的现实。对于过往所有不能适应风险社会要求的社会设置,都不要再留恋,而是应当果断地抛弃之,以免它们成为风险社会中人们行动的障碍和背负的包袱。可是,我们却经常性地看到,人们对工业社会中所创造和建构起来的社会设置都无比眷恋,将工业社会的创造物当作一笔宝贵的财富而死死地抱住不放,从制度到行为模式,不仅不思变革,反而要再度强化。

  这对于寻求风险社会中的行动方式和生存之道,是非常有害的。鉴于此,我们希望对制度的生成和演进的历史进行考察,以期证明制度的历史性。只有当我们认识到了制度的历史性,才能在风险社会这一人类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新的社会形态中去主动地思考制度及其功能,对制度建构以及存在的合理性作出反思,从而寻求风险社会中人的生存方式、行动方式及其规范。

  一、制度生成与演进的认识论

  审思在工业社会中,人们在谈论制度时,往往会倾向于在制度起源上对制度是“自发产生的”还是“人为建构的”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事实上,类似的探讨也延伸到了对几乎所有社会性存在的研究中。这是因为,古典时期的哲人做了主体性的哲学设定,并形成了一种思维语境,以至于人们自然而然地对各种社会存在做出起源方面的追问,并在确认了某个起源后再对社会存在的发展、演进等去作出思考。如果说人能够发挥干预作用的话,就会努力根据所形成的观点而设计出干预策略,就会在改革等名义下去进行行动上的谋划。

  在哲学上,所有这些,都会被人们认定为属于“实践论”的范畴。假如说它是“实践论”的,那么它实际上也只能说是一种作为认识论体系构成部分的“实践论”,而不是真正有着自为性的、能够独立自洽的实践论。真正的实践论将生成于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属于这一社会状态下的新的哲学形态。制度有着“自然发生”和“人为建构”两种途径。在农业社会简单的和确定性的社会条件下,经验的无数次重复而凝聚成熟人社会共享的习俗,习俗还会转化为风俗和文化,在返回来作用于人的行动时,则表现为习惯。

  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社会条件下,习俗的生成以及由习俗向风俗、文化的转化都失去了条件,因而很难再生成新的习俗。所以,我们在陌生人社会中很难看到出现新生习俗的情况,更不用说用新生习俗去调整人们的交往、生活和其他行动了。如果说能够发现习俗发挥了影响作用的话,那也是来自于传统的习俗。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陌生人社会拥有新型文化。在这种新型文化的生成中,理论、思想及其物化形态的法律、规则等制度设置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正是这些因素形塑了人的价值观念,并汇成文化。

  随着社会进入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状态,情况将再次发生变化,农业社会中的那种由习俗、习惯、文化等构成的意识形态体系将回归到行动者的经验形态。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对合作行动能够产生重要影响作用的,将是行动者的经验,而不是外在于行动者的那种自然生成的或人为设计的物化意义上的客观性存在。所谓客观存在,其实是认识论的设定或假设,行动者所面对的只是经验中的现实,是从这种经验中的现实出发而开展行动的。从历史上看,如果我们打算把握思想脉络的话,就会看到,在可持续发展的意义上,始皇帝的“万世一系”追求显然要比路易十四的“我死之后哪怕洪水滔天”更有价值。

  可是,路易十四并不能断定他死了之后就一定洪水滔天,而始皇帝也找不到恒久永续的保障。从思路上看,始皇帝的“万世一系”追求应当是指向制度建设的。那是因为,只有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才能使统治延续下来,而路易十四的“我死之后哪怕洪水滔天”则没有给出一个方向。然而,历史却呈现出与思想的逻辑走向不相一致的状况。

  在西方,走出了一条制度建设的道路,而中国却没有在始皇帝的追求中走上这条道路。由此可见,在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上,拥有这样一个理念固然重要,但其行动走向什么样的方向,则显得更为重要。所以,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这场社会变革运动中,我们不仅要确立起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不仅要在思想上意识到合作行动模式之于人的共生共在的重要性,而且要致力于相应的制度建设。

  也就是说,需要在这个理念的引导下对我们已经拥有的制度、交往模式和发展路径进行全方位的检视,通过一系列的社会再造去保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能够得到落实。其中,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是一个需要首先加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人为建构”的制度肯定需要尊重客观现实,需要从社会运行的现实要求出发。然而,当霍布斯说“法律是权威创造的”时,已经明确地规定了法律的建构性而不是反映性属性。法律在何种意义上反映了现实要求,取决于创造了法律的权威,而不是对现实中的事实及其要求所做出的反映。

  考虑到法律在工业社会中构成了制度的基本要素,而制度又形塑了几乎全部现代性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和行为模式,那么按照霍布斯的说法,就可以认为,整个现代性的几乎一切都是由权威建构的。虽然我们总希望从历史行进的轨迹中解读出必然性,但权威建构却为必然性涂上了某些主观性色彩,让所谓历史必然性的认识无法等同于客观性。总之,权威建构会因为权威的改变而发生变化,权威的转移、转变以及衰落,对建构方案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法律建构会不会为伦理建构所置换,就会成为人们思考并作出回答的问题。

  事实上,当我们发现人类走进了风险社会的时候,当我们必须面对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时,无论是霍布斯头脑中想到的还是在整个工业社会中实际发挥作用的权威,都在解构中变得七零八落,法律的以及制度的设置和发挥作用的场所,正在上演各种各样的荒诞剧,宣告权威正在消解。权威消解了,社会以及制度建构的思路也就必然发生变化,谁来致力于这种建构活动?建构出什么样的社会以及制度?都会成为问题。重要的是,这种实践不可能在认识论哲学中发现指导思想。

  其实,在西方的思想深层,可能蕴含着一种颠覆的欲望。在从中世纪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这种颠覆世界的追求所发挥的作用。因为历史的足迹呈现给我们是,如此轻松地走上了一条用“人权”代替“神权”、用“民主”代替“君主”的道路。与之不同,在中国人的骨髓中却渗透着传承的追求。事实上,中国社会也正是在传承中找到立足之石的,是在立足稳定后小步前进的,持续地取得进展。所以,中国历史表明,社会发展是迟缓的,而进步则时时都在发生。近代以来,由于西学东渐,西方固有的社会变革模式也引入中国,出现了以革命方式摧毁旧制度的运动。

  的确,在政治上,特别是政权的掌握上,在急剧的变革中展现了天翻地覆的状况,而就社会发展而言,如果放在历史的广角镜中去观察,就会看到,仍然是跬步前行。即使革命性的主张,也许不过百年就变得风轻云淡了,并回归到重于传承的传统道路上来。这就是中西方在社会发展上所呈现出的不同。在今天,我们需要考虑到两个重要方面:其一,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不仅是发生在东西或西方,而是人类的一次历史性社会转型运动;其二,风险社会是全球性的,是整个人类都必须面对的一种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新的社会形态。

  正是面对着这种情况,中国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其目的就是要去赢得人的共生共在。毫无疑问,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背景下,面对着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是选择接受基督教的“末日审判”还是继续书写人类的历史,唯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指出了一条出路。但是,如何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落实到行动中来,也许需要首先对现代性的认识论哲学作出反思,然后才能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可以认为,在近代早期,随着“世俗世界”对“神国”的取缔,也因为“大航海”的诸多发现和收益,将人们认识世界的热情激发了出来。

  在这种认识世界要求的驱动下,很快形成了认识论哲学范式,并形成了主体、客体等基本概念。在其后的思想行程中,虽然给我们呈现出了哲学理论以及思想流派的多样化,但它们大都是在由主客体搭建起来的框架下开展哲学思考的。同样,许多学者也作出了“认识论”“实践论”“价值论”等哲学类型划分。不过,所有这些类别都是从主客体关系切入的,是从主客体关系着手而展开各种各样的哲学阐释的。所以,工业社会的全部哲学所遵循的其实都是认识论逻辑。基于这种逻辑,形成了某些认识结果,然后作用于实践。

  至于哲学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基本上是依据认识对象的不同而做出的,既不构成对认识论哲学的否定,也未实现对认识论哲学的突破。从主体、客体的概念入手,我们也就找到了工业社会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总纲,也就能够理解人们为什么会那样关注社会存在是“自然发生”还是“人为建构”的问题了。那是因为,对这个问题作出何种解释,关系到主体以及主体性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所拥有的社会存在是自然发生的,那么主体的地位就被大大地降低了,即主体的价值没有体现出来,或者说主体的主体性没有得以确立。

  相反,如果我们所拥有的社会存在是人为建构起来的,不仅证明了认识的正确性,掌握了世界运行的规律,而且也证明了实践的有效性。归结起来,就是证明了人在认识和实践中的主体性。这个问题在工业社会中显然是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的。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整个工业文明都看作是这种哲学思考及其思维行进的成果。然而,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这种被我们全部列入认识论的哲学正在丧失其价值,它在工业社会中所具有的无比伟大的意义正在消失。

  随着人类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用以划分主客体的根据消失了,人与世界、人与人、人与自我等,都不再处于可以静态地加以把握、认识和实践的关系中,而且也无法去做出理论意义上的区分,一切与人相关的和能够进入人的生活中的因素,都处在动态的相互包容和相互促动的过程之中;我们能够想象的所有那些与人相关和能够进入人的生活中的因素,都只能用“共生共在”这个概念来描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关注和思考的就是人的行动及其效用,而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如何。

  也就是说,认识和实践是否在认识论的框架中展开,是否从属于认识论的规定,能否证明人是主体并拥有主体性,都不再重要,甚至失去了理论思考的价值。所以,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类思想的发展将实现一种哲学转向,即建立起真正实践论的行动哲学。这种实践论或行动哲学将实现对工业社会的可以归入认识论范畴的全部哲学的置换,也将使 20 世纪曾经出现的那些自我标榜为“行动哲学”或“行动理论”的思想一道被清除了。

  行动哲学并不会刻意关注制度发生和演进的问题,而是直面现实而开展行动,所关注的是行动的有效性问题,即在实现人的共生共在中所达成的效用。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认识世界,把握世界的规律,然后开展实践活动的逻辑无法延展开来,人们必须随时准备回应突发性的事件。在突发性的事件面前,主体与客体的分类已经推动了意义,更不用说人的主体性能够在行动中体现出来了。从实践的角度看,人们为时间上的未来去确立制度,通过制度去引导行动、规范行动,也都因为未来的不确定性而成为不适宜的愿望。

  二、制度生成与演进的历史适应性

  可以说,一切人的创造物,一切由人构造出来的东西,都会被赋予一定程度的稳定性追求。比如,秦始皇的执念就是“江山稳固,万世一系”,这是一种追求稳定性的典型代表。从我们今天所使用的消费品来看,只是因为市场经济中资本对利润的追求而精心地设计了消费品的使用时限,以保证它的商品售出后的不久就会报废,以便它的再生产、再销售具有可持续性。而在其他方面,人们一如既往地追求自己所创造成果、所生产的产品能够存在很长的时间,即具有稳定的属性。

  特别是在社会治理方面,一个政权、一种制度的稳定性被看得非常重要,社会治理活动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可是,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所有关于稳定性的追求都显得非常困难,似乎越来越多的存在变得即生即逝,流动、变化成了社会存在的主导性形态。不用说关于稳定性的追求变得不可期,即便能够做到,也会付出极大的以成本的形式出现的代价。面对这种情况,如果人们还执着于追求稳定性的话,那显然是不明智的。

  所以,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应当告别既往的那种追求稳定性的做法,代之以在流动、变化中去捕捉人的生存的一切可能性,使生存的可能性以机遇的形式出现时不因人的犹豫和行动迟缓而流失。在宏观的历史视野中,我们看到了每一个历史时期中都有着仅仅属于这个时期的制度,一旦走出了这个历史时期,如果其制度还有生命力的话,便会将这种生命力融入文化之中,并以所谓传统文化的形式出现。比如,儒家思想中的伦理主要是“家中”的伦理,道德则是亲疏关系展开中的社会行为规范。

  可以认为,孔子等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是在对家的参悟中形成了其思想,是在家的扩大化的意义上去指点社会治理的。的确,家是农业社会的细胞,社会的构成以及行为也是可以比附为家的那种存在中发生的。因而,儒家在对家的参悟中所形成的思想也适应于社会治理的谋划和行动。也正因为如此,周公模糊的“德治”主张也就在儒家这里转化为清晰的制度化设置,家中的长幼尊卑也就以社会等级的形式出现了。或者说,儒家思想为殷商开始逐渐生成的社会等级结构提供了理论证明,也使这种等级制因为得到了儒家思想的支持而变得更加稳固。

  其实,自殷商以降,中国农业社会的等级秩序便逐渐建立了起来。特别是经历了管仲的“分业而居”将“民”划分为等级后,一个完整的等级结构就稳定地确立起来了。正是在此基础上,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能够提出尊卑有序的原则,从而实现了强化等级结构的目的。这样一来,因为有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设定而使社会获得了秩序。也就是说,这种等级秩序的精髓就在于贵贱有等、上下有序、等级分明,社会的运行也获得了与这种等级秩序相一致的机制,而行政管理只要在此运行机制中顺势展开,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实,“分”的逻辑在春秋时期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管仲在齐国为相时,施行“分业定居”就是要使士、农、工、商相区分。这不仅是在居住的意义上将人们隔离开来,而且也是要在政策方面对人们进行区别对待,以使他们各自都能发挥特长和得到适当的管理。考虑到春秋时期等级身份制的雏形已经基本确立起来,除了贵族之外,士、农、工、商占据了社会的多数,即人口的多数,他们也是作为社会基础的所谓“民”。

  对民加以区分,甚至在士、农、工、商之间确立起身份等级,不仅方便了管理,而且使管理有了制度化的特征。在此之前,虽然“周礼”促使贵族的等级化逐渐变得明确,但作为被统治者的“民”仍然处于混沌状态,随着管仲的“四民分业而居”的施行,对“民”进行了区分并将“民”分成了不同的等级。

  这无疑适应了等级统治的需要。等级关系的清晰化是中国农业社会无比发达的奥秘所在,而管仲对“民”的等级划分则是起点。但是,通过对社会成员进行区分,并将他们安置在不同的等级上,只适应于农业社会的要求,所建构起来的只是能够满足于农业社会治理要求的等级制度,一旦社会成员在“脱域化”中流动了起来,等级制度的稳固基础就像变成了流沙一样而不再能支撑起等级制度了。

  三、制度生成与演进的功能转向

  站在风险社会中回望工业社会,对制度的功能可以形成更为清晰的认识。应当承认,在工业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制度的规范功能是巨大的,制度通过对人的几乎一切行为、行动的规范而使社会获得秩序,社会能够平稳运行,人们可以拥有安定的生活环境,开展交往和实现互动。然而,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制度的规范功能很难得到实现。

  在风险社会中,如果仍然耽于自我与他人相区分的视界中,就会看到,他人、他行动体将不应是竞争对手,而应是拥有合作意识和合作观念的合作伙伴;他人的行动不会包含着隐匿信息、故弄玄虚等问题,也不是需要通过预测去制定应对策略的。果若如此,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合作行动也就不需要通过制度设置去刻意地营造行动的确定性或可预测性。也就是说,当行动者之间存在着竞争或潜在的竞争关系时,需要通过制度去框定行动;当行动者之间拥有合作关系时,也就不会对制度的这项功能提出要求。这就是制度功能的一种逻辑自反。

  我们知道,从人类历史上的人与人的关系来看,只有在工业社会中,因为自我意识的生成,才出现了自我与他人的区分,可是,在自我与他人的区分中,却因为人与人的关系状况决定了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功能的意义。工业社会人与人之间处在利益冲突之中,人们之间是竞争关系,因而需要制度的规范功能来框定人们之间的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行动。一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获得了合作性质,也就意味着制度的规范功能是可有可无的了,即不再是必要的。

  四、制度生成与演进的未来面向

  “大致是在人类踏入 21 世纪的门槛时,也同步踏入了风险社会。”[3]20 世纪后期以来,特别是在进入了 21 世纪后,风险社会以及这个社会中的诸多危机事件,都充分证明了人类已经成为命运相关的全球性存在物,世界各国是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表现出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状况。这说明,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已经发生,我们进入了人类历史的新时代。

  人类不仅回不到历史上的较早时期的那种社会状态中去,甚至 20 世纪的岁月也永远地逝去而不可回归。但是,在此社会变革已经发生的时刻,各种各样守旧的力量却拒绝变革,极力维护旧的制度模式和行动方式。特别是在全球视野中,可以看到存在着某种力量,不仅不愿意接受已经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新的社会现实,而且还继续用旧的思维习惯去经营世界,宣称自我利益的神圣性并动辄挑起冲突。必须承认,在每一个社会变革的时代,总会出现“进步”与“保守”两种力量。

  当然,在今天,“进步”“保守”等词语与它们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过程中的含义大不相同了。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那场社会变革中,“保守”就意味着对旧制度的坚守,反对变革;“进步”则完全相反,反映了摧毁旧制度的要求。在今天,“进步”与“保守”也许都是朝向未来这同一个方向的运动,存在于它们之间的差别,只是时间上的响应不同。“即便保守的政治也不能使历史停滞,它只能为小心谨慎的过渡和保护有保留价值的东西而操劳。

  因此,进步的和保守的往往更确切地说是表现了不同的速度,而并不真正是方向上的不同:进步的政治根据它们的自我理解努力追求所期待的历史发展的加速;相反,保守的政治则是追求它们所期待的历史发展的减速或者暂时的停止。”[4]304许多人类学家将工业社会定义为陌生人社会,而我们认为,全球化、后工业化指向一个匿名社会,风险社会也就是匿名社会。

  为陌生人社会建立起来的制度显然无法适应匿名人社会的要求。就匿名人而言,也许其最早的形式是出现在欧洲中世纪上流社会的“假面舞会”中的。这种形式所具有的隐喻可能是,出于逃避社会规范对人构成的某种心理压力。

  当然,在流行起来以后,人们也许带有更多游戏的心理佩戴假面。如果逃避社会规范的心理需求确实存在的话,那么在今天的匿名人社会中,就会汇聚起冲击传统规范的力量。特别是在互联网上,这一点已经显现得非常清楚。大量的匿名人刻意表达对法律等规则进行挑战的意图,他们反叛性地违法犯罪,并以匿名人的形式逃避责任。

  从当前的情况看,尽管为了把网络社区纳入传统的社会治理框架中而采用了实名注册的制度,但性质恶劣的事件却并未因为“实名制”而减少,反而仍然以几何级数增长,以至于对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构成了极大挑战。这是匿名社会的消极一面,但它所包含的隐喻则是,逃避规范,拒绝规范,特别是对制度性规范表现出了某种反叛。面对这种情况,在寻求解决之道时,必然会走上寻求制度替代方案的道路。或者说,只有找到了制度替代方案,才能解决我们在当前匿名社会兴起中看到的这些消极问题。

  自觉地对社会进行结构调整,是理性的做法,因为那将会大大地减少社会震荡。积极的行动每日每时都会促动社会变革,日积月累地改变着社会结构,以至于社会革命已经在无形中完成而不再需要采取爆发式的行动。由此推断,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在寻求风险社会中的生存之道时,如果维护工业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保守力量不陷入非理性的状态,那么社会变革并不一定以革命的形式出现,而是能够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追求中以极小的社会震荡实现变革。

  可是,从全球的情况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在工业社会中猎获了霸权以及与这种霸权相对应的利益,不愿意接受社会变革的现实要求,致使全球性震荡将不可避免。这样的话,人类在风险社会中的命运就会不乐观。所以,如何让更多的人接受社会变革的现实要求,如何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行动中来,则是我们陷入风险社会时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参考文献:

  [1]亨利·列斐伏尔.日常生活批判[M].叶齐茂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2]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M].陈强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16.

  [3]张康之.论风险社会中的共同体形态[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3):1-10.

  [4]哈尔特穆特·罗萨.加速:现代社会中时间结构的改变[M].董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5]弗兰克·奈特.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M].郭武军,刘亮,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

  作者:张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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