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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指谓的范畴结构异质性哲学的逻辑基础

  摘要 人的认识可分为直观认识与符号认识,前者是人运用先天机能所获得的认识,后者是人使用符号所获得的认识。符号中最常用者为语言符号,其要素为单词,分为表示对象的实词和起联系作用的虚词。一个完整的符号认识至少需要两个实词:一个作主词,指出对象;另一个作谓词,说明对象——这就是符号指谓。构成符号指谓的实词包括个别词和普遍词,前者只指代个别,不具有说明性,而后者可以说明不止一个个别。普遍词分为实在词和范畴词,前者又分为表示自然时空对象的经验词和表示拟想时空对象的超验词,后者表示符号指谓系统中的各种程序性角色。任何一个实词都包含三维语义结构:它是一个符号,它代表一个对象,它表示符号使用者对该对象的意识。符号指谓的功能在于用谓词回答关于主词所指对象的疑问:或者回答其“是什么”,把对象归类,其谓词为属词和种词;或者回答其“是怎样”,把对象跟同类其他对象区分开来,其谓词为偶性词;从而形成一个主词加两种谓词的三元句法结构。符号指谓的句式次序分为三阶:第一阶以个别词为主词,以实在词为谓词;第二阶的主谓词都是实在词;第三阶以范畴词为谓词,又分为以个别词和实在词为主词的应用性三阶和以范畴词为主词的原理性三阶。语义三维、句法三元和句次三阶共同构成了符号指谓的范畴结构,成为人的符号认识的先验程序。

  关键词 符号指谓 范畴结构 语义结构 句法结构 句次结构

哲学论文

  本人多年来所阐发的异质性哲学聚焦于认识和实践的反差,并致力于揭示符号认识中的异质性原理,借以解释这种反差。在最直接的前期成果中,本人已经区分了直观认识和符号认识。①本文进一步探讨符号认识的原理,着重揭示符号认识的指和谓的基本关系,即符号指谓的范畴结构,以之作为异质性哲学的逻辑基础。

  一、符号指谓的要素

  (一)符号指谓的范畴结构和要素本章考察符号指谓的范畴(categorical)结构,即符号之间最基本的联系形式。这种结构独立于并在逻辑上先于语用(pragmatic)结构和语境,相当于电脑中的基础程序。不同的人在不同的语境中对相同的基础结构有不同的应用,正如电脑用户们用相同的基础程序做着千差万别的事情一样,这种情况跟基础结构或程序的先在性并不矛盾。本文只揭示范畴结构,以后再考察该结构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即语用情况。结构是由要素组成的,符号指谓结构的要素就是符号。人类所使用的符号种类繁多,最常用的符号是语言。语言的要素为非复合的词语,即单词。单词分为实词和虚词:前者是表示对象的符号,为内容要素,如“张三”“人”“动物”“男”“女”“高”“矮”“个别”“普遍”“实体”“偶性”“存在”“有”等;后者是联系符号的符号,为形式要素,如“之”“乎”“者”“也”“的”“地”“得”“和”“与”“不仅”“而且”“虽然”“但是”“因为”“所以”等。本文着重考察表示对象的单词。

  哲学论文范例:中国哲学意义上“情”的三重意蕴

  (二)个别词与普遍词表示对象的单词原则上可以最终化约为两类:个别词与普遍词。个别词是表示个别的符号,其特点是符号跟个别是一对一的关系。严格意义上的个别词就是通常所谓专名(proper name),包括人或拟人事物的专名和非人事物的专名,前者如“孔子”“老子”“释迦摩尼”“苏格拉底”“耶稣”“亚当”“夏娃”“孙悟空”“耶和华”等,后者如“太阳”“月亮”“地球”“银河”“泰山”“黄河”“天安门”“北京”“中国”“亚洲”等。除了专名,个别词还包括指示代词“这”“那”和人称代词“我”“你”“他”以及物称代词“它”。这些代词的作用在于充当专名的替补——包括替和补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于有专名的个别,它可以代替专名来表示该个别。比如,我说话时通常都是用“我”来代替“徐长福”,用“你”来代替面前这个人的名字。另一方面,对于无专名的个别,它可以直接表示该个别,以补专名之缺。比如,人们通常都是用“这”“那”“它”来指身边那些没有专名的事物。

  由此可见,这些代词所表示的个别要远远多于专名所表示的个别。一个专名对应一个个别,而一个代词却对应无数个别。尽管如此,这些代词仍然是个别词,而不是普遍词,因为它们是专名的替补,其所代替和弥补的仅仅是专名表示个别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专名是实质个别词,相关代词是形式个别词。一个个别词对应一个个别是个别词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一种逻辑上或符号程序上的规定。在语用实际中,一方面,有的个别词不止用来表示一个个别,比如在中国常见的重名现象,一个姓名可能对应着成千上万的人;另一方面,有的个别不止用一个个别词来表示,比如,叫作“太阳”的那个天体我们也用“日”去表示,被我们称为“中国”的祖国被说英语的人称为“China”。

  不过,语用实际的这种复杂性并不构成对个别词的逻辑含义的消解,因为任何人在每次使用专名时都知道自己在以之专指一个个别,不管他的用法是否永远保持一致。虽然个别词表示个别,但并非所有个别都有个别词来表示。个别分为个体(个别实体)和个性(个别偶性),个体又分为人类个体和非人个体。在人类个体中,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名。在非人个体中,只有极少数跟人类具有特殊关系的个体才有自己的专名,如寻常可见的天体、家中饲养的宠物、著名的建筑物、山川湖海、村镇城市等。当然,严格说来,非人个体的名称往往是通过限定普遍词的方式来表示的。比如,某座楼被称为“哲学楼”,另一座楼被称为“数学楼”,这两个名称虽被当作专名来使用,但仔细分析即可发现,它们其实是“哲学”“数学”和“楼”三个普遍词的限定性复合物,其限定性若用英文表示就是加定冠词“the”。

  这种名称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罗素所谓限定性摹状词①。就此而言,至少说来,只有人的专名才是典型的专名,而物的专名则往往不够典型。至于绝大多数非人个体,如不可胜数的动物、植物和无机物,都没有专名;对于它们,或者用代词“这”“那”“它”去表示,或者用限定性普遍词去表示。此外,所有的个性,如某个人的特定的肥胖、某颗星的特定的明亮,由于依附于个体,通常都不用个别词表示,而用表示个体的个别词加上诸如“肥胖”“明亮”之类的普遍词来描述。当然,在高度限定的语境中,个别词也可以用来指代个性,比如,对于某一个体的某一色块,既可以说“这是红的”——“这”指代该个体,也可以说“这是红”——“这”指代该个性。个别词指代个性的情况暂且以例外论处。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复数代词,包括“这些”“那些”“我们”“你们”“他们”和“它们”。

  从词形来看,这些词既不表示个别,也不表示类,而是表示若干个别的集合。逻辑学对集合和类通常不作区分,可在本体论上,二者应该有严格的界线:集合是诸个别的总和,表集合的符号确切所指的是被总计的所有那些个别;类是诸个别的典型,表类的符号确切所指的只是这个典型。由于复数代词直接来自单数代词的复数化,显然属于指代个别的符号,只不过它们一次指代不止一个个别而已。就此而言,复数代词可以被姑且处理为个别词的一种变体,即它们的集合形式,可以叫作“集合性个别词”。在哲学上,个别和类的关系是一个中轴性的问题,两千多年的理论争论都围绕它进行,但是,与之表面相似而实际不同的个别和集合的关系却一直受到忽视,其实它同样重要。笔者将在阐述异质性哲学的实践原理时,通过讨论个别词中单数代词和复数代词的关系,来展示个别与集合关系的重要性。跟个别词相对,普遍词是表示类的符号,其特点是符号跟类是一对一的关系,但跟类所下属的个体是一对多的关系。

  (三)实在词与范畴词普遍词可分为两类:实在词与范畴词。范畴词是符号指谓的程序符号,除此之外的普遍词都属于实在词。实在词表示符号程序之外的类。说这些类是实在的,在消极的意义上,就是说它们不是符号指谓的程序本身,而是符号指谓的程序所处理的对象。这些实在的对象包括具有空间和时间双重特征的物质性对象、具有单纯时间特征的心理现象、由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形成的社会性对象、由人的实践所制作的文化对象和由人的意识所创造的精神性对象。前四类对象中的个别都是可直观的,表示这四个类的实在词可统称为经验词;后一类对象中的个别是不可直观的,表示这个类的实在词可称为“超验词”。经验词表示可直观事物的类,这些词的意义中包含着可以直观检验的信息。其中,表示物质性对象的经验词最具典型性。

  比如,“人”表示张三、李四等个别的人所从属的类,“动物”表示包含人、狗、猫等类的一个更大的类;“红”表示这个红块儿、那个红点儿所从属的类,“颜色”表示包含着红、黄、蓝等类的一个更大的类。在这些词中,前两个分别表示个体自身的属和种①,后两个分别表示个体身上的偶性的属和种,它们的意义都可以诉诸直观加以确认。此外,喜怒哀乐等心理现象是可以在时间中被体验到的,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事物,不管是组织还是制度,也不管是精微的数字信息还是宏伟的建设工程,也都有可直观的物质载体,因此,表示这两类对象的实在词也属于经验词,尽管不够典型。超验词所表示的对象或者是有意虚构的,如文艺作品中那些像人一样能说话的动物;或者是争执不定的,如有的人声称看见过而其他人无从验证的鬼怪;或者是既超时空又影响时空的,如那些纯精神的神灵。

  超验对象最重要的特征是不在时空中存在,却具有拟想的时空特征或功能,对它们的认识也会在时间中进行。超验对象也可以转化为经验性的文化对象,从而具有可直观性,如由人来扮演虚构人物,由各种象征方式来表现神灵,但这并不改变或削弱超验对象本身的超验性。跟经验对象一样,超验对象也分属和种,包括实体系列的属和种与偶性系列的属和种。但跟经验对象不同,超验对象因其个别不可直观,其实在性饱受争议。范畴词表示符号所涉及的程序性角色的类,也就是范畴结构所涉及的类。符号之间的结合不是任意的,也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按程序进行的。

  所谓“程序性角色”,就是符号本身、符号的意义和符号所表示的对象在符号的程序系统中被规定的身份和所起的作用。比如,在“‘张三’是个别词”这句话中,“个别词”表示“张三”这个符号本身的程序性角色所从属的类;在“张三是个体”这句话中,“个体”表示“张三”这个符号所指的那个对象的程序性角色所从属的类;在“‘人’是实在词”这句话中,“实在词”表示“人”这个符号本身的程序性角色所从属的类,在“人是类”这句话中,“类”表示“人”所指的那类对象的程序性角色所从属的类。范畴词之所谓“范畴”,仅限于指这种程序性角色的类。就此而言,像“个别词”“个体”“实在词”“类”这样的普遍词就是表示范畴的词,其意义中所包含的不是经验信息,而是程序信息,从而跟“人”“动物”“红”“颜色”之类的实在词区别开来。

  (四)三种要素的作用所有的符号指谓都是由这三种要素按照主词加谓词的方式构成的,主词指出对象,谓词说明对象。个别词只能作主词而不能作谓词,其作用在于指出一个个体,等待谓词去说明。普遍词既可作主词也可作谓词,不过其主要作用在于作谓词以说明对象;当其作主词时,其作用在于指出一个类,以待其他谓词去说明。

  在充当谓词时,实在词和范畴词有根本的区别。实在词旨在说明主词所指对象的实际情况,或者说明其属种,或者说明其偶性,亦即提供关于对象的实在信息。范畴词旨在说明主词及其意义和对象在符号程序上的角色情况,或者说明其属种方面的角色情况,或者说明其偶性方面的角色情况,亦即提供关于主词各方面的程序信息。或者说,实在词所提供的说明是实质的,范畴词所提供的说明是形式的。上述三种要素依序结合,形成范畴结构。该结构主要包括语义结构、句法结构和句次结构。

  二、符号指谓的语义结构

  (一)语义三维语义就是通常所谓符号的含义,也就是符号所表示的意识内容。说到符号意识,自然得先有符号,再由符号带出它所表示的意识内容,进而指出意识之外的对象。该符号也就是该对象的名称,相关的意识内容就是该对象在认识主体的头脑中所留下的印象,也是该符号的心理对应物。在此意义上,说到一个符号的含义,就至少涉及符号、意识和对象三者之间的关系。这里所讲的语义结构就是指这种关系。需要说明的是,“符号的含义”或类似的说法在逻辑上是不够严格的。如果说任何一个符号都有其心理对应物,这就是“含义”的意思,那么,这样说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说“含义”就意味着意义,即该符号包含着说明性信息,那就显然忽视了个别词和普遍词的根本区别。

  个别词确有心理对应物,但不包含说明性信息,就此而言,也可以认为它有含义,却不能认为它有意义。只有普遍词才既有含义也有意义。还有一种复杂的关系需要指出来。当说“符号”“意识”和“对象”时,似乎有三个东西被严格区分开来了,可实际上,跟符号有别的意识和对象不也要用符号去表示吗?跟意识有别的符号和对象不也要被意识所把握到吗?跟对象有别的符号和意识不也是被当成了一种认识的对象吗?在这个意义上,这三者间的关系是循环的,比较符合通常所谓“语义三角”①所呈现的意象。不过,由于这三者互为限定,称“语义三维”可能比称“语义三角”更确当一些。本节主要探讨语义三维的情况。

  (二)个别词的语义结构任何符号的语义结构都包括上述三个维度,但不同符号的语义结构又存在差别。个别词跟它的意识内容以及对象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区别的关键在于其对象是否可以直观。在直观认识中,对象在认识者的头脑中形成了一个图像,这就叫作对这个对象有了认识。其间,对象和关于对象的图像是一对一的,并且在直观状态下不作主观和客观的区分,从而直接解决了对象是否存在的问题。当对象出离直观视域后,头脑的记忆机制还会将该对象的图像留存一定时间,这时,对象作为客观事物与图像作为主观意识的区分才得以显现。记忆中的图像是重新直观对象时的参照,如果新的直观跟记忆图像相符合,对象就会得到认同,即被认为是同一个对象,对象的持存性和意识的连续性由此得到统一。在个别词加入这个认识过程之后,个别词就不仅指代对象,而且直接跟头脑中该对象的图像相关联,并标示对象和意识的这种统一性。对这样一个个别词来说,对象就是通常所谓的指称,而该对象的意识图像就是通常所谓的含义。

  正因为个别词的对象是个别,意识图像也是个别,所以它只具有指代功能,而不具有述谓功能,即没有起说明作用的意义。简言之,如果认识的过程是从直观到符号,那么个别词必定对应着一个主观图像和一个客观存在的对象。个别词在这种情况下的使用通常不会出问题。在不计其数的个别词中,单数指示代词“这”和单数第一人称代词“我”是两个基准个别词,它们在语义结构上是最完善的。任何情况下,只要用到“这”去指代一个对象,一定意味着那个对象当下就在直观中,这时,个别词、个别图像和个别对象一一对应,符号、意识和对象处于原初统一的状态。“我”也如此,当它被认识主体用来指代自身时,上述三个方面也是天然合一的。相比之下,其他个别词,包括其他单数代词,在语义结构上就总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尽管它们可能各有所长。

  三、符号指谓的句法结构

  (一)句形树有了个别词、实在词和范畴词,我们就能构造出千差万别的句子,其中的规则就是通常所谓句法(syntax)。一个最简单的句子至少要用到两个词语:其一充当主词,指出所要论说的对象,也就是设定一个主题②;另一充当谓词,说明这个对象,也就是对主题进行述谓。其中,主词的关键既不在“主”,也不在“词”,而在于“指”出对象,这是笔者使用“指谓”一词的直接原因。当然,笔者使用该词更重要的原因是:“指谓”之“指”展示符号的语义结构,因此不会被局限为一个像“主词”那样的单纯句法概念。这样一来,符号指谓就被用来指符号意识的基本形式,而句法结构只是其结构的一个方面。符号指谓的句法结构除了主词和谓词的结构外,还有谓词之间的结构。

  任何一个真正意义的谓词,要么说明主词所指对象的属或种,是为属谓词或种谓词,简称属种谓词;要么说明主词所指对象的偶性,是为偶性谓词。①属谓词如“张三是人”中的“人”,种谓词如“张三是动物”中的“动物”——后者被看作种谓词,是以“人是动物”为条件的。属种谓词对主词进行不同层次的基本说明,这两种谓词间具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偶性谓词如“张三是男的”中的“男的”、“张三是胖的”中的“胖的”“张三是老的”中的“老的”。偶性谓词的作用在于跟属种谓词相搭配,对主词进行补充说明,一个属谓词或种谓词可以搭配多个偶性谓词。这样一来,符号指谓的句法结构在形态上就像一棵主干清晰而枝杈层出的树,可称为“句形树”②。

  其中,未长枝杈的基干部分相当于主词,长出枝杈后的部分相当于谓词。在谓词部分,主干为属种谓词,枝杈为偶性谓词。在偶性谓词的枝杈中,既有属层次的偶性枝杈,也有种层次的偶性枝杈,且每个层次的偶性枝杈都不止一个。当然,这个比方也是有局限的。首先,属种和偶性在外延上是交叉关系。一个属种可能跟多个偶性外延交叉,如人既是理性的,又是两足的,还是无羽毛的,即人跟这三个偶性有外延交叉,而一个偶性也可能跟多个属种外延交叉,比如人、墙、雪属种不同,但都可能是白的,即白可能跟这三个属种有外延交叉。可是,虽然一根树干可以长出多根树枝,但一根树枝却不可能从多根树干上长出来。其次,偶性也分属种,且同时还有自己的偶性。这些偶性也都跟许多属种交织在一起,这是用大树枝长小树枝所譬喻不了的。再次,如果谓词是范畴词,那么,句形树的主干就可能是三根,而不会只有一根,它们分别对应于符号、意识和对象三个语义维度,相应地,其枝杈情况就更为复杂。尽管如此,句形树之喻对于理解句法结构的简化形态仍然有启发作用。

  (二)句形树的问题结构——“是什么”与“是怎样”上述树状句法结构根源于符号指谓所隐含的一个问题结构。人们之所以说出一个主词,是因为对它所意指的对象有疑问,或者不知道它是什么,或者不知道它是怎样。谓词就是用来答疑的,属种谓词回答是什么,偶性谓词回答是怎样,从而形成两大谓词序列。在属种序列中,谓词表示主词所指对象的属或种,说明该对象的“是什么”。例如,在“这是笔”中,主词“这”指出一个个体作为对象,谓词“笔”说明该对象的属,即最接近该对象的类;进而,在“笔是文具”中,“笔”成了主词,指出一个属作为对象,谓词“文具”说明包含该对象的一个更大的类,即种;于是,相对于这个个体而言,笔和文具就构成了一个具有包含关系的属种序列,这两个谓词也就对该个体的“是什么”提供了逐层说明。在偶性序列中,谓词表示主词所指对象的偶性,说明该对象的“是怎样”。例如,在“这是红的”中,“这”指出一个个体对象,谓词“红的”说明该对象的一个偶性;在“笔是(用来)书写的”中,谓词“(用来)书写的”说明笔这类对象的一个偶性;于是,相对于同一个个体而言,红和书写就构成了一个不具有包含关系的偶性序列,这两个谓词也对该个体的“是怎样”提供了逐层说明。

  四、符号指谓的句次结构

  (一)符号指谓的初始平台:一阶指谓上述句法结构上的三种句式,即个别句、实在句和范畴句,按照从具体到抽象的顺序,呈现为逐层递进的三个阶梯,可称为“一阶指谓”“二阶指谓”和“三阶指谓”。匹配起来说就是,个别句为一阶指谓,实在句为二阶指谓,范畴句为三阶指谓,它们的次序姑且称为“句次”。对符号指谓进行句次分析,有助于把前述语义分析和句法分析整合起来。在符号指谓的三个句次中,一阶指谓是初始平台。

  通常认为,人学会的第一个词是“妈妈”,让我们就从分析这个词开始。仔细琢磨不难发现,妈妈一开始教婴儿叫“妈妈”时无意中是把它当作个别词来教的,婴儿也以为这个词是专门用来称呼眼前这个最亲近的人的。等长大一些后,孩子会注意到,别的孩子也在用这个词,但称呼的却是不同的人,于是明白了这个词不是个别词,而是普遍词,表示一种关系。也就是说,妈妈教婴儿叫“妈妈”,是在教他确认跟自己的某种关系,而不是在教他使用一个个别词。分析起来,叫“妈妈”这个行为,尽管直接地是一个称谓行为,而不是一个认知行为,但它蕴涵了一个判断——“这是妈妈”。

  其中,“这”意指眼前这个个别的人,“妈妈”是一个关系项的名称。可见,叫“妈妈”的实质在于把一个普遍词适用到一个个别的人身上,即说明一个个体。因此,单从认知的角度来看,如果说婴儿叫“妈妈”是人的第一个符号意识行为的话,该行为所蕴涵的符号认识绝不是“妈妈”这个单独的符号,而是“这是妈妈”这个判断,其中,“这”意指一个对象,“妈妈”说明这个对象。在学会叫“妈妈”之后,孩子逐渐学会“爸爸”“爷爷”“奶奶”等称谓,并学会“猫”“狗”“牛”“马”“树”“花”“草”等事物的名称。

  在学习过程中,教者即使只说出一个单词,也一定同时用手指着一个对象,并引导孩子直观到同一个对象,再让孩子重复这个词。表面上看,所学的都是单词,而实际上是句子,只不过省略了主词而已。如果补上主词,这些句子的共同句式为:这是××。其中,“这”是主词,指出一个对象,跟手指的指示动作相配合,也相诠释;“××”为谓词,说明这个对象。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大人在教孩子说话时就会说出完整的句子,如“这是小朋友”“这是苹果”“这是蜜蜂”“这是电视”“这是汽车”等。如果远处还有类似的东西,大人可能就会说“那也是小朋友”“那也是苹果”“那也是蜜蜂”“那也是电视”“那也是汽车”等。其间,“这”用于近指,“那”用于远指,都意指个别的对象。

  由上可知,三阶指谓的作用在于:通过从一阶和二阶指谓中提取范例,来表明符号指谓的程序原理,然后再用这些原理去规范一阶和二阶指谓。当然,如果三阶指谓的例示不能曲折地在直观中落实,则相应的辞式就存在缺陷,所提供的规定也会出问题,从而导致符号认识的程序错误。至此,本文就从个别词、实在词和范畴词这三大要素出发,经过对语义结构、句法结构和句次结构的考察,勾画出了符号指谓的范畴结构,即由语义三维、句法三元和句次三阶构成的先验思维程序,为进一步揭示异质性原理准备好了分析的框架。

  作者:徐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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