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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产品价值及实现路径的经济学思考

  摘 要:生态产品的概念是在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作为“两山”理论的实践抓手和物质载体,如何实现其价值是破解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生态产品供给不足等社会主要矛盾的关键所在。在梳理生态产品及其价值属性概念的基础上,从经济学视角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阐述了生态产品的价值来源和价值构成,分析了生态产品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及其相互作用,研究了利润平均化下生态产品的生态资本化道路。随后基于福利经济学的“补偿原理”,比较了因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全人类福祉减少而产生的两种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路径,探讨了生态产品价值在发展新阶段和新背景下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生态补偿原理;外部性

生态产品

  一、引言

  近年来,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大众焦点,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愈发旺盛。基于这一背景,生态产品概念在 2010年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被首次提出。其中,生态产品被认为是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调节功能、提供良好人居环境的自然要素,包括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宜人的气候等[1]。随后,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充分显示了生态文明建设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十九大会议上,“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被写入党章,进一步说明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在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要全面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促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融合发展。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以文件形式对“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进行了制度化表述,极大促进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构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也逐渐应用到实践,生态产品价值及实现成了践行“两山”理论的物质载体和实践抓手[2]。

  在“两山”理论中,“绿水青山”代表着生态资源,是资源产物的源泉;“金山银山”指的是生态产品,是绿水青山的产物。如何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跨越,是研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的关键,也是正确处理生态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键。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无一例外都需要以政府的管控、产权的明晰、生态技术的注入和生态市场的创建作为支撑。鉴于此,本文从探究生态产品概念以及生态产品价值入手,深入挖掘生态产品价值的内涵和构成,继而进一步厘清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的经济学机理,以期为全面实现生态产品价值、探索经济与生态的良性循环提供借鉴。

  二、生态产品的概念与生态产品的特征

  (一)生态产品的概念

  生态产品目前在学界的定义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狭义上所指的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生态产品的内涵相一致;另一类是广义上所指的正外部性的生态系统服务[3],包括依靠纯自然力产生和人类参与产生的有机产品和生态文化服务供给。虽然学界相关定义并未统一,但是总体而言生态产品指的是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产出的产品和服务带给人类的惠益[4-5]。我国生态产品概念的提出虽然与国外的“生态系统服务”有较大重合,但是其背后的逻辑是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同时,生态产品本身就具备价值。生态产品概念的提出,拉近了人与自然的距离,让人们意识到生态环境与人类福祉息息相关,同时也激发了社会各界对生态资源巨大潜能的发掘热情,促进了生态产品价值的多元实现。追根溯源,我国生态产品的概念最早是由任耀武和袁国宝提出的,他们认为生态产品指的是利用生态技术生产出的生态友好型工农业品[6]。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以及生态技术的提高,人们对生态产品的认识不断深化。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生态产品定义为生态功能区提供的涵养水源、固碳释氧、气候调节、净化水质、保持水土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调节功能。与此同时,不同的学者对生态产品也提出了不同的定义。刘尧飞和沈杰认为生态产品不是简单的生态资源产物,只有在生产过程中融入绿色生态理念,得到生态认证,既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又对人们的精神需求有所裨益的产品才能称之为生态产品[7]。曾贤刚等认为生态产品的实质是生物赖以生存的自然要素,它能保障生态调节功能、维持生命支持系统、提供舒适的生态环境,是与文化产品、物质产品处于同等地位的,对人类存续具有深远影响的产品[8]。生态产品的概念在探索中不断得到完善,本文认为生态产品除了指正外部性的生态系统所产生的生态调节功能外,还包含其产生的对人们精神和物质双重惠益的产品和服务。

  (二)生态产品的特征

  生态产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生态产品具有外部性。当生态系统改善时,其产出的生态产品作用于环境、气候等方面的功效也随之改善,此时生态产品的外部性为正。反之,当损耗超出生态系统承载量时,生态系统发生恶化,生态产品会反作用于生态系统,产生副作用,此时生态产品的外部性为负。第二,生态产品具有可再生性。生态产品来源于生态资源,只要消费不超过自身负荷极限,生态产品就能进行自我修复,持续不断地为人类提供服务。但生态系统一旦受损,生态产品也受之影响,且难以恢复。故在生态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应注重生态系统的维护,增强生态产品的自愈能力,确保生态产品可持续发展。第三,生态产品具有多重价值。生态环境是由各种生态系统、生态资源构成的整体,本身具有复杂的经济价值,生态产品作为生态资源的价值载体,同样具有经济价值;生态产品能够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满足人们物质、精神的双重需求,对社会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因此也具有社会价值;除此以外,生态产品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支持与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还具有明显的生态价值。

  三、生态产品价值的经济学基础分析

  (一)生态产品价值的经济学内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生态产品来源于生态系统,由自然生产或者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生产,因为其具备稀缺性和使用价值,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可在人类经济活动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从来源上看,生态产品类型可分为自然生态产品和劳动生态产品两种[9]。自然生态产品指的是自然界自然创造的山、水、林、湖、草等生态资源,是具备稀缺性的生态产品,其产生的正外部性具有使用价值。劳动生态产品指的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作用于生态资源以后,创造的劳动产物,具有使用价值,可进入市场流通实现其交换价值。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商品形成的路径,同样可以拓展到劳动生态产品中。例如,某一部分生态资源本身不能直接为人类带来正外部性,但是在一定的人类劳动目的的指导下通过人类劳动的手段,可以形成对人类具备使用价值的生态劳动的产物。无论是自然生态产品还是劳动生态产品,若要转换成生态商品,必须经历“惊险的一跃”,进入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使其的使用价值转换为交换价值。但转换过程中,产权必须是明晰的。生态资源因其稀缺性且对人类有利用价值而具备使用价值,按其使用价值来源可分为劳动生态产品使用价值和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一,劳动生态产品的使用价值可通过生态产品市场交易实现其交换价值,最终实现生态商品的价值。其二,自然生态产品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具备所有权,因其具备使用价值而具备使用权,使用权和所有权在权属交易市场可进行部分让渡,实现自然生态产品的虚拟价值。二者的价值实现过程,也就是生态商品的价值实现过程。

  (二)生态产品的价值构成探究从生态经济学的视角出发,生态产品的价值构成较为多元,其具备经济、生态和社会三个层次的价值[10]。同时,生态产品的来源和其外部性决定了生态产品可为人类提供供给服务、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11]。供给服务指的是生态物质产品供给,调节服务指的是生态服务产品供给,文化服务指的是生态文化产品供给[12]。生态经济学视角下生态产品同时具有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生态产品的市场价值主要包括生态物质产品供给、生态文化产品供给,非市场价值主要包括生态服务产品供给[13]。生态产品供给方式的不同也影响了生态产品的价值构成。按供给方式分类,生态产品可分为包含自然生态保护区、城市绿地等的纯公共生态产品,包含公园、公共水域、公共林地的准公共型产品,包含农户或企业所有的私人生态产品三类。纯公共型生态产品多为政府管理运营,其价值构成以非市场价值为主;准公共生态产品运营主体较为多元,其价值构成兼有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私人生态产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价值构成强调市场价值[13]。基于生态系统服务视角来看生态产品价值可将其分为直接使用价值和间接使用价值。而生态系统服务分为四大类,分别是供给服务、文化服务、支持服务、调节服务。四大服务系统所代表的产品分别为生态物质产品、生态文化产品、生态服务产品、自然生态产品。将四大服务系统下的四大产品分类具体展开并进行价值使用分类。如:生态物质产品具体为生态工业产品、生态农业产品,具备直接使用价值;而生态服务产品中的清新空气、清洁能源、舒适环境、宜人气候则具备间接使用价值。

  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经济学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通过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取得了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因此大幅提升。但粗放的发展模式也意味着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生态环境的无序破坏,由此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产品供给不足严重阻碍了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升。包括山、水、林、湖、草等在内的一系列生态产品供给,深刻左右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党的十九大提出“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仅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要,而且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要求[14]。

  (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供需关系分析

  生态产品的供给蕴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过程[1]。2018年发布的《中国生态环境报告》显示,我国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严峻,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突出,山、水、林、湖、草等生态资源缺乏统筹管护。这都严重影响了生态产品的有效供给,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该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人工生态系统发展较快,生态产品供给的相关实践也佐证了这一观点。包括森林生态产品、水生态产品、气候生态产品在内的供给实践,一定程度上减小了环境污染和生态资源破坏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彰显了人类劳动可以改善生态环境的普适价值观。我国生态产品的供给模式主要分为政府供给和市场供给。政府被赋予的公共管理职能及生态产品的强外部性决定了政府的生态产品第一负责人的地位。政府主导下的生态产品供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模式。

  一是政府主导型供给模式,即以政府为主体对生态产品供给制定计划及相关政策法规,并以此为准提供生态产品;二是政府参与型市场供给模式,也可称为 PPP 模式,即在生产和供给环节,允许市场参与其中任一环节,相关产品和服务由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或由政府拨付可行性缺口补贴;三是政府支持型志愿服务模式,即在政府保障和支撑的前提下,完善生态志愿服务的监督和引导体系,建立政府与环保社会组织和民众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环保组织和志愿人士提供生态产品的作用[15]。但是,由于政府主导供给具有效率低、外部监督缺乏、政治制度受限等局限性,市场供给的必要性逐渐显露。市场供给的方式主要有直接的市场经济交易、生态资本产业化运营和生态购买等。直接的市场经济交易包括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的交易;生态资本产业化运营包括特许经营和合同外包等;生态购买指的是以改善国家生态环境为目的,政府购买生态建设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8]。

  人们对生态产品的需求,一方面源自生态环境过载导致的生态产品赤字,另一方面来源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产品的需求层次。进入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幸福度评判标准逐渐转换为物质和精神并重,生态产品作为联系自然生态的重要产品,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我国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在成就经济体量的同时,也造成了环境污染、生态资源破坏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生态产品源于自然生态环境,受损的生态环境导致生态产品供给急剧下降,使得其与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生态产品需求相悖。

  人类对生态产品的消费需求以及政府和市场的生态产品供给,共同构成了生态产品的供给与需求框架,二者存在复杂的非线性联系。人类通过对生态产品的消费和使用来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也在对政府和市场供给产生反作用,通过需求差异驱动生态产品供给侧动态调节供给类型。政府和市场通过可持续性的供给方式,在最大化满足人类需求供给的同时,不断引导人们的需求方向,最终达到生态产品供给和需求的动态平衡。在此过程中的物质流、人员流、信息流、价值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有利于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

  (二)基于利润平均化的实现路径探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发展,生态产品的产权不断明晰,生态产品的效益不断展现,生态产品的稀缺性不断凸显,生态资源持续通过生态产业化使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资本,成为产业资本投资并进行资本化运作的产业资产,这就是生态资本化。在生态资本化的过程中,生态资源因为具备使用价值且具有稀缺性,随着产权的不断明晰以及权属交易的普遍化,成为生态产品运营者的生态资产。生态资产归属于生态产品运营者,生态资产经过生态产业化以及相关资本化运作可转化为生态产品[16]。生态产品因自身具备多种效益且权属明确,可在生态产品市场中实现其价值。利润平均化的过程是市场经济中资本追逐有利的投资场所、获取高额利润的过程。等量的资本期望获取等量的利润,但是不同部门之间,利润率必然出现差异,资本从低盈利部门转移到高盈利部门的过程,就是利润平均化的过程,利润平均化不仅调节了不同资本在不同部门的盈利,也在不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引起市场供需的不断变换。

  长期以来,我国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为我国经济社会埋下了环境压力和资源约束的隐患,生态资源遭受破坏,生态产品供给不足。随着人类对生态产品价值认知的不断深化,人类逐渐意识到生态环境是财富创造的重要因素,生态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优质生态产品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备品。在日益完善的生态产品市场中,生态产品需求愈发旺盛。从供给端来看,随着生态技术的进步和生态资源产权的明晰,资本进入生态产品市场成为可能,供需失衡和生态产品市场的蓝海特性加快了资本流向生态产品领域的步伐,生态资本化的过程,也就是利润平均化的过程,其中不乏政府政策的推动以及资本的逐利性。其中,资本的逐利性主要体现在市场蓝海和中远期利润上。

  (三)基于福利经济学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思考

  目前,生态产品已成为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等多学科的重要研究方向,国内对于生态产品的定义仍在探讨中。本文以福利经济学中的“补偿原理”为切入点,探讨在生态治理转型背景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路径问题。福利经济学研究资源配置与社会福利的联系,研究各种要素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最优分配,以达到福利的最优配置。目前业内通常将帕累托最优当作判定资源配置效率的标准,其定义是:假若改变现存的资源配置情况,在不使任何方面的状况变差的条件下,能够使至少一方面的单独状况变优,此类情况称为帕累托改进;当不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时,资源配置的情况称为帕累托最优。满足帕累托最优的情况表示当前资源配置具备经济效率,反之则表示欠缺经济效率[17。

  生态系统供给生态产品的能力与人类福利之间存在着一种动态的相互影响作用。人类福利水平的提高会形成一种正向的推动力,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使人们对生态系统的利用方式从剥削变为保护,而这一转变增强了生态系统的循环能力,提高了生态产品的产出能力,人类福利也随之发生了改变。从全球范围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福利也在不断提高。

  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以及向生态系统持续不断地排放废弃物,致使全球由生态盈余到生态短缺、再到生态危机急剧转化,严重破坏了生态系统持续供给生态产品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类福利水平的下降。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生态产品具有外部性。当某一区域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时,区域内生态系统提供生态产品的能力也会相应提升,但其所增加的生态效益并不局限于该区域,对临近区域也有辐射带动作用;反之,某一区域过度发展而导致的生态系统破坏,除了会削弱本区域的生态供给能力,还会造成临近区域的生态亏损。某个区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与重建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还会因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而丧失一定的发展机会与权利,付出机会成本。

  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以合理体现生态产品的公共产品价值。经济学视角下生态补偿是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通过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补偿和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分别提高相关行为的收益和成本,以此鼓励能够带来正外部性的保护行为,以及减少带来负外部性的破坏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英国经济学家亚瑟·赛斯尔·庇古提出的“庇古税”被视为早期生态补偿概念的基础。庇古认为在生态环境的资源配置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符的情况,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市场在配置此类资源时失效,若要提升生态环境的资源配置效率,需要政府通过罚款、征税和补贴等方式纠正负外部性。如何解决生态产品的负外部性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根据解决主体的不同可将已有研究分为两种不同的方向。

  第一种为市场环境主义,其以科斯定理为依据,核心观点是利用市场信号纠正生态环境的负外部性。即通过规定初始产权配置,依托市场竞争性使价格达到均衡,无需政府参与即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第二种为非市场环境主义,即沿袭庇古理论的基本观点,其核心是解决负外部性问题。政府应该对造成损害(负外部性)的主体进行罚款或征税,即“污染者付费”,以补偿那些因遭受负外部性而利益受损的主体,由此达到最优的社会资源配置[18]。以科斯定理为基础的市场环境主义认为,建立在产权归置条件下的生态补偿,获得正外部性的主体理应获得收益。即把生态补偿定义为:把生态产品商品化后,使用生态产品的主体要从提供者(产权所有者)手中购买,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给生态产品的提供者(产权所有者)作为补偿[19]。因此,市场环境主义生态补偿需要至少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生态产品商品化且商品具有独立性。马克思认为商品具有价值与否在于其是否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自然生态产品从劳动价值论来看不具备价值,因为其缺乏人类劳动的参与,但其因拥有稀缺性、有用性及所有权而具备虚拟价值。生态产品商品化需要将所有的生态产品完全商品化,使其产权明晰、丧失公共属性、归属于私人财产,成为具有强排他性和强竞争性的生态商品。同时,商品化后的生态产品相互间是独立的,即产品辐射领域没有重叠,一种生态产品的供给不会影响其他的生态产品。二是交易成本极低。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外部性解决的交易成本极小或为零。市场环境主义下的生态补偿同样要满足低交易成本的条件,其中,交易成本包括议价成本、生态补偿协议签署成本、交易活动后续监管成本,等等。满足以上两个前提条件,市场环境主义才有实践的可能。科斯型生态补偿的优势:

  一是提出了不依赖于政府部门的生态补偿方案。在庇古型生态补偿的早期实践中,政府部门因公共利益的需求将财政收入补偿给生态产品提供者,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生态补偿,并非依赖于市场的自发贸易。但由政府部门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失灵的情况,在一定条件下,生态产品供给也会陷入市场失灵叠加政府失灵的困境,造成效率低下。而科斯型生态补偿除了能避免政府失灵,还能够使市场交易更加完善并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二是自主发现、调整生态产品的市场价格。生态产品作为商品具有其内在价值和市场定价。处于有效市场时,任意生态产品的成本、费用及交易的信息都体现在其价格上。生态产品内化成商品的成本,通过更高的价格向购买者转嫁,由此反映商品生产的真实社会成本,从而调整过度消费生态资源的情况。

  三是利于开拓生态产品新领域。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信号会指引和激励生态产品的供给者和需求者拓宽生态产品的范围[20]。生态产品商品化后,生态产品的金融服务创新有利于拓宽生态金融的边界。例如,在 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1997年《京都协议书》通过后,碳权交易、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衍生品也随之产生。对传统化石能源领域的税率调整后,其价格能更真实地反映能源的稀缺性和能源开发的环境成本,使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具备价格优势和应用空间。非市场环境主义生态补偿与市场环境主义的“受益者付费”原则不同的是,非市场环境主义同时遵循“污染者付费”与“受益者付费”原则。

  其中,“受益者付费”原则适用于因生态产品的外部性获得效益的主体。由于非市场环境主义的补偿主体通常是政府[21],因此,由需求者对生态产品的偏好导致的补偿机制失灵问题以及偏好差异引起的多方协商问题可能不存在,从而降低了生态补偿的效率。出于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效率的需要,政府机构一般还是非市场环境主义生态补偿的客体。非市场环境主义生态补偿将政府当作一个整体进行监督,能有效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政府作为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客体,确保了补偿实施的顺畅性,规避了补偿过程中的不稳定性,提高了补偿制度的可延续性。

  五、政策启示

  (一)政府与市场手段协调融合

  根据国内外的相关实践总结,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离不开政府和市场的协作融合。其中,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决定了其作为生态产品供给首要主体的角色。生态产品的公共属性和外部性导致了生态产品供给的“市场失灵”。政府在生态产品供给上有诸多优势,如通过自身的公共服务职能化解生态产品的“搭便车”行为[22];利用其系统化的部门和权威性的规则节约交易成本;根据其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特性,在供给相对高效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公平性。政府的供给手段包括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等,有利于破解“市场失灵”。但是,当前政府尚未完全转型为服务型政府,“服务异化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政府部门之间权责不够明晰以及公权力的“寻租现象”等,造成了生态产品供给的低效性[15]。

  随着 21 世纪迈入第三个十年,经过理论的碰撞与实践的探索后,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路径呈现出两种方案融合发展的倾向,同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指导性作用[23]。对于产权不能有效界定的生态产品或纯公共属性的生态产品,其价值主要通过政府集中购买、跨地区补偿等途径实现;对于产权明晰、可交易的生态产品,其价值主要经权属交易、开发、经营、管理、资本运作等一系列市场手段实现。上述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路径无一例外都需要以政府的管控、产权的明晰、生态技术的注入和生态市场的创建作为支撑。生态产品市场供给即通过生态产品市场体制中的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要素的联系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破解政府供给的低效性。

  首先,生态产品市场供给需要进行生态产品市场化交易,即通过培育建立生态产品市场、明晰生态产品产权等实现生态产品外部性的内部化。典型案例有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其次,生态产品市场化供给也需要生态资源的产业化运营。生态产业化指的是生态资源进行社会化生产和市场化经营并转化为生态产品和服务的过程,是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主要手段[24]。推进生态产业化,一是要做到政府、企业和公益组织的协调推进,二是要根据区域生态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地走优势生态资源产业化道路[25]。生态产品供给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积极作用,逐渐消除各自供给的不足之处,实现生态产品供给高效性和公平性的辩证统一。从发达国家的生态产品供给实践中,可以窥探出探索市场导向型的公私合营模式以及推进生态补偿市场化转移的大趋势[26]。

  (二)合理产权制度生态产品产权制度旨在明晰生态产品产权,明确界定生态产品的诸种权利归属,合理配置生态产品产权,协调相关产权关系[27]。生态产品产权制度的建立,是生态产品市场交易融入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必由之路。然而,当前我国生态产品产权市场以“公”权市场运营为主,“私”权市场尚处于萌芽期,研究数据表明了当前我国生态产权市场的低效性。当前我国生态产品产权界定不清,交易权安排不明确,产权交易制度不健全[28]。根据产权的可分离性原理,生态产品的产权制度体系可以通过“非开发性所有权”和“开发性所有权”等兼容权利构建,使生态产品的生态效益和经济价值得以在不同的市场充分实现。同时,建立以“非开发性所有权”为交易品的市场,可以作为生态产权制度的优化路径,也是生态产品外部性得以内部化的有效途径。另外,要明晰生态产品产权,产权明晰是生态产品进入市场的根本保障。

  (三)推进新技术手段应用除了生态产品产权制度的不完善,限制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因素还有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技术的缺位。从价值评估技术的角度看,现阶段生态补偿虽然将生态保护者或生态产品提供者所产生的机会成本作为补偿依据,但存在交易标准偏低等问题。而学界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EcosystemService Value,ESV)等计算模型评估的标准与市场实际交易价相比偏高,其价值标准实现阻力较大[28]。

  当前反映生态产品稀缺性、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生态产品价值和生态环境受损成本的生态产品价格评估标准机制仍需攻坚,生态产品价值评估体系仍需健全[29]。我国科学家和学者根据现有的数据体系和方法核算,提出用于评价生态系统对人类福 祉 总 贡 献 的 指 标 ——“ 生 态 系 统 生 产 总 值 ”(Gross Ecosystem Product,GEP)的概念,并将其作为生态效益评估指标和GDP的重要补充,以及对有关政策和生态保护效果进行评价的标准,也可作为“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依据与基准[30]。同时,本文认为在价值核算的过程中,须关注智慧信息和新技术的应用,健全完善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制定统一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的自然资源资产表。以便通过对生态产品供给量与生态资产保有量间的种类、数量和质量的调整,对生态产品的定价、审查、监督提供数据支撑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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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詹琉璐,杨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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